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贡市献血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健康权益,促进献血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贡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管理工作,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鼓励公民自愿献血,动员和组织适龄公民参加无偿献血,加强对献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献血工作协调机制,推进献血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建设。
第四条 自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本市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献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 献血组织与动员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制定献血计划,建立献血工作激励机制和奖惩机制,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参与献血工作,开展集体献血活动。
第六条 本市各级红十字会应当积极参与献血工作,开展宣传动员、组织献血活动,推动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积极开展献血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献血科学知识,提高公民无偿献血的意识和参与度。
第八条 鼓励个人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活动,对在献血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献血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 本市实行公民无偿献血证制度,公民献血后,由采供血机构发放无偿献血证,无偿献血证是公民献血的凭证,也是用血费用减免的依据。
第十条 采供血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确保采血、储血、供血安全,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和登记,建立献血者档案,并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合理使用血液资源,积极开展合理用血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广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先进技术,提高临床用血水平。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临床用血计划,并按照计划用血,对用血量较大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血液库存预警机制,确保临床用血需求。
第四章 激励与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本市对无偿献血的公民给予以下激励和保障措施:
(一)对献血者颁发无偿献血证;
(二)对累计献血量达到一定标准的献血者,颁发金、银、铜星献血荣誉证书;
(三)对献血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临床用血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
(四)对表现突出的献血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献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献血工作的正常开展,对采供血机构的设备更新、信息化建设等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以制定本单位内部的献血激励措施,鼓励员工参与无偿献血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与监督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规定开展献血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贡市献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由自贡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进行补充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工作需要,适时修订本办法,随着自贡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血液需求日益增长,为了进一步加强自贡市的献血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和促进献血事业的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的最新政策和自贡市的实际情况,我们对自贡市献血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更新和修订,以下是最新规定的详细内容:一、总则第一条明确了制定该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是为了规范自贡市献血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促进自贡市献血事业的持续发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而制定的,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适用于自贡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献血管理工作及其相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第三条强调了无偿献血的制度及其重要性并鼓励公民自愿参与并动员适龄公民参加无偿献血活动同时加强组织领导推进规范化法治化建设等要求二、组织动员部分增加了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参与献血的义务和责任要求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制定具体的激励措施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推动集体献血活动的开展三、管理与服务部分强化了采供血机构的职责要求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确保采血储血供血安全同时要求建立血液库存预警机制确保临床用血需求四、激励与保障措施部分增加了多元化的激励措施包括颁发荣誉证书减免费用表彰奖励等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将献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五、法律责任与监督部分明确了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要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并接受公众举报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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