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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献血管理办法最新:自贡市献血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贡市献血管理,保障献血者和受血者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四川省献血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贡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贡市行政区域内献血的组织、动员、招募、采集、储存、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自贡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将献血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献血工作所需经费,加强献血工作宣传,推进无偿献血工作。

第四条 自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本市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献血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或被动员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六十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六条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医务人员率先献血,动员家庭、亲友、单位和社会各界参与献血。

第二章 献血动员与招募

第七条 自贡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献血动员与招募机制,制定年度献血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实施动态管理。

第八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献血法律法规和血液生理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无偿献血意识。

第九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工作,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病人及其家属参与无偿献血。

第十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无偿献血,并将无偿献血纳入职工健康教育内容。

第十一条 鼓励高校在校学生参与无偿献血,学校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三章 献血服务与管理

第十二条 自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采血点,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人员,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献血环境。

第十三条 采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献血者健康检查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并保存原始记录,对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原因并建议其就医。

第十四条 采血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和储存,确保血液质量,对检测不合格的血液应当按照规定处理并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采血机构应当建立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血液采集、检测、储存、供应等信息化管理,对临床用血实行预警制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六条 采血机构应当为献血者提供营养补助和必要的休息场所,对献血者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给予适当帮助。

第四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七条 自贡市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用血制度,提高临床用血水平,对临床用血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用血计划并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先采后供”的原则使用血液,优先使用符合标准的自体血液和互助血液,对临床急需的稀有血型血液和特殊血液制品实行预约制度。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对临床用血不良事件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临床用血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临床用血技能水平,对违反临床用血管理制度的医务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自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采血机构和医疗机构的献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依法处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举报和投诉事项,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展采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血液的医疗机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贡市献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自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系以便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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